• 如皋市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7-17  /  浏览:12781 次  /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如皋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 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受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如皋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挂牌)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如皋市不动产登记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如皋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16年6月30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以及房屋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变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过渡期内仍按原渠道办理。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业务窗口设在如皋市行政中心礼堂北侧一楼。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资料请登录如皋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13-87289273)。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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