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如皋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05-14  /  浏览:3777 次  /  

皋规发〔2015〕27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单位:
    现将《如皋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皋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如皋市规划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
如皋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市规划局审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由市规划监察大队与局城市规划科、村镇规划科共同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非单位法人办理规划核实及报送相关资料时,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规划核实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如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申报规划核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2.建筑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复印件);
3.涉及容积率调整或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应提交国土部门完善土地手续的相关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5.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
6.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7.若本次规划核实范围包含社区用房,应提交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在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之前必须将移交证明文件报送局规划科);
8.存在违法建设,提供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处理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携第六条相关资料,向市规划监察大队申请规划核实。市规划监察大队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逐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局规划科复核。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由局规划科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图纸施工,竣工时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高度与规划许可及放验线一致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该项内容规划核实合格。对超过合理差范围或因违法建设而造成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按《如皋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施工的,规划合格证上的面积原则上按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及停车泊位数、绿地面积、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2.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
3.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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