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如皋市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如皋市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如皋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通过拆旧复垦,布局调整至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方可按规划进行土地出让。
第五条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镇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出让步骤等,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做好土地储备工作,保证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镇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给予指导。
第六条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八条 未经市规划局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联合将拟出让土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营性用地和重点地段、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宗地,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同意。
第十二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因转让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规划局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有权对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镇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