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皋高新区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出租公告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5-02-09  /  浏览:2719 次  /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游湖风景区的服务配套功能,现就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部分使用权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热心为景区服务,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公司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如皋高新区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位于如皋市大明河南侧,万寿南路以东,城东路以西,龙游湖北侧,框架结构,主体三层,建筑面积约3100平方米,绝大部分精装修(一层泵房及泵房以东不在租赁范围内)。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该经营用房综合楼向社会邀请有意向承租的单位。

二、招标项目编号:RGCQJY2015001

三、投标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千万元人民币;

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附件1)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附件2)

(6)2014年经营情况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原件备查,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五、房屋租赁要求:

1、房屋出租用途为商务办公、总部研发、餐饮、住宿、健身休闲等,合同签订后,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2、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按年支付,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每年缴纳一次,下一年租金,由乙方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清。

3、租赁期内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照,自主独立地依法经营,承担由此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担经营风险和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税、费、金等。

4、承租人装饰、装潢须经出租方同意且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5、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但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且转租期间不得超出乙方的承租期限。

6、租赁期满后,对在租赁物上属乙方添置的用具和装饰物品的处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凡是可以移动且拆除时不构成租赁物损、毁的物品或装饰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凡拆卸会影响整体结构、美观的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六、招租报价:本次招租最低报价(评估租金)为50万元/年,以最高竞价者为最终承租人。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缴纳户名: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建行如皋支行营业部,账号32001647236052513300。

投标单位必须携带开户许可证原件核查。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未准时参与投标竞价的,视为放弃。

八、业务咨询:

出租单位联系人: 郭锐刚 ;联系电话: 15896211188 ;如需详细了解出租房屋情况或看房请与出租单位联系人联系。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联系人:丁树华、石海峰;联系电话:0513-87623853    传真:0513-87623853

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7528958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15   2   27 日上午9:00 时将报价文件密封送交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四室(如皋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签字、盖章的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本次开标将于   2015    2   27  日上午 9:00 时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开标

(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竞投标将被拒绝。

十一、其他事项

(一)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休、节假日不予接收),

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二)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三)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招 标 文 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游湖风景区的服务配套功能,现就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部分使用权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热心为景区服务,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公司前来参加投标。

投标与评标有关要求:

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贰部分组成。

2、资格后审文件按招标公告中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装订成册,密封。证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带来核对。(若不能按要求提供,将作废标处理。)

3、商务标按商务报价表(附件3)填写报价,单独密封。

4、投标文件密封与递交

(1)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亲笔签名。有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须分别密封递交,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均须用A4纸打印,不得有加行、涂抹或修改。

(4)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评标与定标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小组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将不与通过,不得进入投标竞价程序。

(a) 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b)资格审查文件未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的;

(c)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d)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不在有效期内;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商务标评审

满足最低报价的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高价为竞价起报价,最终最高竞价为中标候选人。

6.公示与考察。中标候选单位,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和复核。(a)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考查和复核;(b)投标单位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度等情况的考查。经考察和核查,如情况不理想,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

7、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须在通过公示期后三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营合同,若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认定为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名称(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的合法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贵方组织的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使用权招租项目有关的事宜(含合同签订)。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三:

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年租金

小写(元)

大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注:报价(以人民币计价)应包含实施该项目所有费用。

 

 

 

 

 

附件4:

如皋高新区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租赁

合  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其所有的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部分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营。为明确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龙游湖配套用房综合楼位于如皋市大明河南侧,万寿南路以东,城东路以西,龙游湖北侧,框架结构,主体三层,建筑面积约3100平方米,绝大部分精装修(一层泵房及泵房以东不在租赁范围内)。配套设施完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共伍年

第三条  租金

1、根据公开招租的结果,年租金为     元,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每壹年缴纳一次,以后每年的租金,由乙方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清。

2、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含投标保证金100000元转为履约保证金),以用作乙方对本租赁合同履行的保证,乙方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由甲方向其出具收款收据或发票,如乙方要求甲方出具正式的发票,则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3、履约保证金于租赁结束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无任何毁、损租赁房屋及设施等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无欠缴水、电等费用情况和其他违约情形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若乙方在承租期间有欠缴费用情况,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缴。

第四条  租赁标的物交付

甲方在乙方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租金后即将本合同第一条标的物按现状履行交接手续后交付给乙方,由于乙方未按时付清租金导致房屋未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起算日不变,但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时交房的,租期起算日相应顺延。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自行处理标的物出租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其它一切纠纷,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干涉乙方合法、正常经营活动。

3、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保证在与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租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照,自主独立地依法经营,承担由此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担经营风险和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税、费、金等。乙方不得因为不能办理营业资质(如领取营业执照)或未能办妥营业资质而毁约或延期执行本租赁合同。

2、乙方对租赁物负有保管责任。乙方应自觉维护租赁房屋的完好性和安全,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损毁的,乙方除承担被损毁物本身的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装潢装修改造,必须提前将装潢装修改造方案报甲方,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但乙方装潢装修改造时不得改变租赁物整体外观和主体结构,不得损坏租赁物。装修改造方案应符合规划、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和城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由乙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在租赁期内自行摊消。乙方户外广告方案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规划管理,需报经甲方认可并经城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因乙方擅自制作、破坏建筑结构外部现状,其责任和后果自负。

4、租赁期间,乙方应当自行办妥环保和消防审批等事宜,确保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等安全要求后方可正常营业。

5、乙方在承租期内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但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且转租期间不得超出乙方的承租期限。

6、乙方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7、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外乱搭乱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

8、承租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维修及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对在租赁物上属乙方添置的用具和装饰物品的处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凡是可以移动且拆除时不构成租赁物损、毁的物品或装饰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凡拆卸会影响整体结构、美观的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规划需要收回乙方承租资产时,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结清水、电等费用,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并立即腾退租赁物、结算支付至腾退交房之日的租金、水电费:

1、该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6、因乙方当年房租到期未足额支付次年房租,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及时支付的;

7、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损失赔偿金。若遇政府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则由甲方自书面通知之月起退还次月以后的房屋租金。

2、乙方不依约按时缴纳租金和应承担的费用,除必须缴纳租金和承担的费用外,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租金和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十五日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收回出租房屋,并由乙方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3、乙方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4、乙方若违法经营,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当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租赁物完整交给甲方。

终止后乙方若不及时交付应交租赁物,则按租赁物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终止本合同,但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下一轮租赁同等价格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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