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价发[2014]171号
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停车场价格的建议报告》收悉。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按不高于80元/月收取汽车停放费;规划建设的地上共用车位按不高于80元/月收取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或专用的车位,按不高于40元/月收取汽车停放费;
三、人防车位和开发商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车位按不高于120元/月收取租金,按不高于40元/月收取汽车停放费。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不得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五、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暂定最高标准,可以下浮,幅度不限。执行期间,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你公司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部门监督。
2014年11月7日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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