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价发〔2014〕164号
南通海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备阳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普通住宅公共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如皋市普通住宅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皋政办发〔2010〕13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由业主自行管理的阳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备案标准为:高层住宅1.40元/㎡.月(含公共能耗费用等)。
你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你单位承担。
如皋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29日
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物价局检查分局